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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1、登记来访情况。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
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
一、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很重。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任务,各级法院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立即对本院的信访工作做一次认真的检查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特别是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人员较多的法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认真研究逐个解决。
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政策应当解决的,应尽快予以落实,不能久拖不决;对申诉无理的,要加强教育,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息诉停访。
三、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好集体上访。
发现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控制、主动做好工作,一旦形成集体访,要立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行劝阻疏导,努力化解矛盾。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群众集体上访发生在哪里,就要在哪里控制住、处理好。
对已进京的集体访,有关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到京接回,不得拖延,不能推诿,更不得将矛盾上交。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层层抓落实。
如因拖延、推诿、失职等,致上访人在北京出了问题或集体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首都稳定的,要追究有关法院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信访队伍建设。
在当前情况下,信访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必须适应信访工作任务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要改善接访人员的工作条件,确保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落实信访人员的信访岗位健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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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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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