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说一起开店,钱用于个人挥霍了,属于诈骗吗?

法律分析:“以别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不一定构成诈骗,如果符合诈骗情节的可能构成犯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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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诈骗原则上和是否一直保持联系关系不大,熟人或者朋友之间也有可能会发生诈骗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关键在于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具有非法性,采取的手段,具有欺骗性。
比较常见一直联系的所谓“熟人”间诈骗的例子,比如:熟人之间的借贷,如借款人以虚假的理由借款,借款后挥霍一空,根本就不打算归还;还有,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等。
当然,这里也涉及到具体的证据问题,建议厘清其中关键,分清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争议还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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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是否存在诈骗。如果以打借条的方式实施诈骗,就涉嫌诈骗罪,可以告。如当事人质疑,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
(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